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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7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債務人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曜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四六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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