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正昕
代 理 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曜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柒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六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