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西敏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輝華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怡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柒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