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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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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78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崇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民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萬叁仟柒佰壹拾叁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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