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1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順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肚信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統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慶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童育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