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1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順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肚信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辰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丞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童育智
許志勇
台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隆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零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零陸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