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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82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2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錡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紹揚國際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陳欣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8215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 年08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215 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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