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2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晶圓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祥
之3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捌仟壹佰捌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查
系爭債務並未約定利息,故逾法定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
,
聲請人無
請求權,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