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8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王 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豐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 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伍仟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