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9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吳陳金粧
吳姵瑤
吳靜宜
吳振斌即奇神國際商行
劉家銘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修賢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戴秋賢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郁文
呂庭甄
呂國彬
吳朱蕉妹
黃蕙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拉德
一、債務人應各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均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