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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890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陳金粧       吳姵瑤       吳靜宜       吳振斌即奇神國際商行       劉家銘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修賢軒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秋賢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郁文       呂庭甄       呂國彬       吳朱蕉妹       黃蕙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商力維他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拉德 一、債務人應各向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均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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