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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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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89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得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舜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磬成股份有限公司             之2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成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捌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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