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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901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全盟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哲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叁仟伍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   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七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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