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0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國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中全盟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哲元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叁仟伍佰柒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
年九月二十六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七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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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