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1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東霖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淑貞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得利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齊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玖仟肆佰伍拾元
,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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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司促字第9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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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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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000,000元 │10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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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99,450元 │10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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