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915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1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霖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得利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玖萬玖仟肆佰伍拾元   ,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1 年度司促字第9159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 │ ├──┼───────┼──────┤ │001 │2,000,000元  │101年3月20日│ ├──┼───────┼──────┤ │002 │999,450元   │101年3月20日│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