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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98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8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波飛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             2 法定代理人 翁明德             樓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晟科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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