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9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雄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豐山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新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時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查
聲請人就
系爭支票提示日即
退票日民國101 年4 月13日前
之利息無
請求權,此部分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