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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1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212號 聲 請 人 邱世嬪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1212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01│創文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1~84ND000003 │ │3000 │ ├──┼────────┼────────────┼───┼────┤ │0002│創文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7~84ND000008 │ │2000 │ ├──┼────────┼────────────┼───┼────┤ │0003│創文股份有限公司│84NC000003~84NC000010 │ │800 │ ├──┼────────┼────────────┼───┼────┤ │0004│創文股份有限公司│84NB000001~84NB000009 │ │90 │ ├──┼────────┼────────────┼───┼────┤ │備註│合 計│ │22 │5890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 (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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