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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1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283號 聲 請 人 嘉穎洋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穎信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支票發票人姓名與附表   不符,請釋明正確之支票發票人姓名(「姚宥𡩋」或「姚宥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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