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林宛嫻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公示催告程序之聲請人若
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則應釋明因
背書轉讓取得證券上權利或依其他
法律規定得聲請公示催告
之人。查
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號碼AD0000000 掛失
止付
通知書上之發票人欄記載「添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款
人欄記載「統興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顯見本件聲請人非發
票人或受款人。(記名支票應以背書轉讓之。亦即支票若已
有記載受款人者,須由受款人先為背書轉讓,始能認為背書
連續,以證明其權利。)
二、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
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與
聲請人,請陳明之,並提出文件釋明之;若未背書轉讓,應
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
,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
發票人或受款人。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
「公示催告」之
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
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