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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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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林宛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公示催告程序之聲請人若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則應釋明因   背書轉讓取得證券上權利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公示催告   之人。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號碼AD0000000 掛失止付   通知書上之發票人欄記載「添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款   人欄記載「統興交通器材有限公司」,顯見本件聲請人非發   票人或受款人。(記名支票應以背書轉讓之。亦即支票若已   有記載受款人者,須由受款人先為背書轉讓,始能認為背書   連續,以證明其權利。) 二、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與   聲請人,請陳明之,並提出文件釋明之;若未背書轉讓,應   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   ,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   發票人或受款人。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   「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   代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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