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柯王康子即柯王煜.
柯文惠即柯王煜之.
柯文華即柯王煜之.
柯王仁即柯王煜之.
柯王德即柯王煜之.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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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18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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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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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全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4增甲 00516 至 64增甲 00517│2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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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全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7增丙 00135 至 67增丙 00139│5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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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全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C 014229 至 78-NC 014230│2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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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大全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 000448 │1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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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大全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C 019977 │1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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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大全彩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 000685 │1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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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
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