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021號
聲 請 人 榮緯興業有限公司
樓之5
法定
代理人 王榮建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
正本(聲請狀底未蓋
公司大章)。
二、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付款銀行名稱與附表
之付款銀行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付款銀行名稱(「合作
金庫儲蓄部」或「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