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046號
聲 請 人 大門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微風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2046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付款地 │金額(新台幣)│ 利 息 約 定 │
├──┼──────────────┼──────┼──────┼────┼───────┼────────┤
│001 │艾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太電│92年2月27日 │92年11月28日│ 臺北市 │70,075,000元 │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 │欣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仝清筠│ │ │ │ │計算 │
│ │、孫道存 │ │ │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 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
(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
翌日起算3 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