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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2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104號 聲 請 人 軒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期間內,向 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210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001 │理昂國際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50,000元 │101年10月9日 │AA0000000 │3個月 │ │ │李坤潢 │台北分行 │ │ │ │ │ ├──┼─────────┼────────┼───────┼───────┼─────┼──────┤ │002 │理昂國際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75,000元 │101年10月12日 │AA0000000 │3個月 │ │ │李坤潢 │台北分行 │ │ │ │ │ ├──┼─────────┼────────┼───────┼───────┼─────┼──────┤ │003 │理昂國際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84,804元 │101年10月15日 │AA0000000 │3個月 │ │ │李坤潢 │台北分行 │ │ │ │ │ ├──┼─────────┼────────┼───────┼───────┼─────┼──────┤ │004 │理昂國際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5,490元 │101年11月30日 │AA0000000 │4個月 │ │ │李坤潢 │台北分行 │ │ │ │ │ └──┴─────────┴────────┴───────┴───────┴─────┴──────┘ 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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