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叡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三勳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
本票發票人名稱(「維輪實業有限公司」或「
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法定代理人姓名(「林典
祐」或「林典佑」?)。
二、若本票發票人為維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為林典佑,請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