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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2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189號 聲 請 人 新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芬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支票號碼和附表之支   票號碼內容不符,請釋明正確之支票號碼(「ED0000000 、   ED0000000 」或「0000000 、0000000 」?)。 二、若支票號碼為(ED0000000 、ED0000000 ),請提出正確之   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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