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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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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統興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峯彬 代 理 人 林宛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查票據號碼AD0000000 之 支票票據權利人非「林宛嫻」,自不得為該票據公示催告之聲請 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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