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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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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統興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峯彬 代 理 人 林宛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 1 年2 月9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該裁定 於101 年2 月1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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