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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湯淑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程序之聲請人若發票人或受款人,則應釋明因   背書轉讓取得證券上權利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公示催告   之人。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發票   人欄記載「弘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國鴻」;受款人欄記載   「邱弘智、邱弘琪」,顯見本件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 二、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與   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未背書轉讓,應提   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止付」之委任書,   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正確之通知人為發   票人或受款人。並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   公示催告」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   理人,否則聲請人並非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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