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三立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正傳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面
所載日期為
發票日並無到
期日,請釋明正確之發票
日(應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相符);若發票日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