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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三立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面所載日期為發票日並無到期日,請釋明正確之發票   日(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相符);若發票日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不符,請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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