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邱進華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
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如附表所示申報權利
期間內,向
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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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司催字第8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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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 │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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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康倫食品有限公司韓│玉山商業銀行東門│68,250元 │101年3月1日 │BA0000000 │3個月 │
│ │宜庭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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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康倫食品有限公司韓│玉山商業銀行東門│68,250元 │101年4月1日 │BA0000000 │3個月 │
│ │宜庭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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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康倫食品有限公司韓│玉山商業銀行東門│68,250元 │101年5月1日 │BA0000000 │4個月 │
│ │宜庭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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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康倫食品有限公司韓│玉山商業銀行東門│68,250元 │101年6月1日 │BA0000000 │5個月 │
│ │宜庭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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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康倫食品有限公司韓│玉山商業銀行東門│68,250元 │101年7月1日 │BA0000000 │6個月 │
│ │宜庭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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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康倫食品有限公司韓│玉山商業銀行東門│68,250元 │101年8月1日 │BA0000000 │7個月 │
│ │宜庭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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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康倫食品有限公司韓│玉山商業銀行東門│68,250元 │101年9月1日 │BA0000000 │8個月 │
│ │宜庭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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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康倫食品有限公司韓│玉山商業銀行東門│68,250元 │101年10月1日│BA0000000 │9個月 │
│ │宜庭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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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康倫食品有限公司韓│玉山商業銀行東門│68,250元 │101年11月1日│BA0000000 │9個月 │
│ │宜庭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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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康倫食品有限公司韓│玉山商業銀行東門│68,250元 │101年12月1日│BA0000000 │9個月 │
│ │宜庭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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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康倫食品有限公司韓│玉山商業銀行東門│68,250元 │102年1月1日 │BA0000000 │9個月 │
│ │宜庭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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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康倫食品有限公司韓│玉山商業銀行東門│68,250元 │102年2月1日 │BA0000000 │9個月 │
│ │宜庭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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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一、本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與原聲請內容無誤後,於20
日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 1日-附記部分不必
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
翌日起算 3個月內,自行持本
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