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大名鼎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
人 張世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簡基辰
陳奕蓁
楊美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100年度全字第2652號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有本院民
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函附卷
可稽,則聲請人
之
上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設若相
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
即可,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