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志明
相 對 人 五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漳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101 年度全字第181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有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
於法
有據,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