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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全聲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芳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明 相 對 人 五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漳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101 年度全字第181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 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 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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