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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全聲字第 3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呂忠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大霸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 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01年度全字第1845號)後,迄未起 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院清文 字第1010001376號函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 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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