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柏熹
代 理 人 陳建宏
律師
複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相 對 人 王田毛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棟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67年度全字第337號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有本院文卷
銷燬清冊、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附卷
可
稽,則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另由聲請人所提證物一及上開本院文卷銷燬清冊觀之
,本件應係就假扣押裁定為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爰引民事
訴訟法第533條
準用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應屬顯然之違誤
,茲
併予敘明。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
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
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