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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全聲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萊順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自生 相 對 人 阡隆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綵茱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101年度全字第393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金門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 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陳報 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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