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全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萊順德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自生
相 對 人 阡隆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綵茱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101年度全字第393號准予假扣押後,
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
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金門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函附
卷
可稽,則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爰裁
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狀向本院陳報
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