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司司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徐傳來
相 對 人 戴艾德即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
聲請人閱覽、抄錄、影印本院一○一年度司司字第三三○號呈報清算人卷宗。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 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前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聲請人為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清算公
司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利害關係人(
債務人),並提出原
債權人臺灣中心企業銀行公告影本為憑,
堪認聲請人就其與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330號呈報清算人事件間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已盡相當之釋明,
相對人亦同意聲請人閱覽卷宗之聲請。是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48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