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蕭壬宏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奇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拍賣質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提出
質權標的「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私募普通股780萬股
股票」原本。【請於五日內與
書記官(0000-0000轉5281)電
話聯繫,並另備股票影本供本院核對後附卷】
三、請釋明相對人欠稅行為,違反營業讓與契約書何項約定,而
得依該契約第7.3條約定請求賠償。
四、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