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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拍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蕭壬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提出質權標的「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私募普通股780萬股   股票」原本。【請於五日內與書記官(0000-0000轉5281)電   話聯繫,並另備股票影本供本院核對後附卷】 三、請釋明相對人欠稅行為,違反營業讓與契約書何項約定,而   得依該契約第7.3條約定請求賠償。 四、提出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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