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拍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質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黃立新 相 對 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 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 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 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與 聲請人簽訂綜合受信約定書,約定借款金額新台幣(下同) 50,000,000元,以及工程保證屢約保證額度為新台幣120,00 0,000 元(縮減保證額度為90,000,000元),立有綜合受信 約定書、增補契約、本票等為證,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榮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348 張1,183,561 股、及桃隆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980 張980,000 股為擔保設定質權在案 。詎聲請人之上開借款餘額30,000,000元自101 年6 月23日 即未依約償付,另相對人亦未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市區營業處99年丁工區配電外線及配電零星管路工程」之 工程採購承攬契約履行,致聲請人於101 年7 月19日按該項 工程屢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約定代償保證金額3,400,000 元 ,雖已就存款680,000 元行使抵銷權,惟仍欠2,720,000 元 及其利息、約金,另相對人與銀行團間協議之約定,亦因相 對人未履行,於101 年8 月3 日經銀行團決議即日中止而失 效,是依約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綜合受 信約定書、本票、屢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保證書內容變更 通知書、擔保物提供同意書、股票質權設定通知書、郵局存 證信函、榮電股份有限公司與銀行團協議書、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忠孝分行函、催告函等件影本為證。經本院於101 年9 月1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表 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迄未向本院陳 述意見,則聲請人之聲請,應認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