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國華
非訟代理人 黃立新
相 對 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質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
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質權人
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
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
參照。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與
聲請人簽訂綜合受信約定書,約定借款金額新台幣(下同)
50,000,000元,以及工程保證屢約保證額度為新台幣120,00
0,000 元(縮減保證額度為90,000,000元),立有綜合受信
約定書、增補契約、
本票等為證,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榮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348 張1,183,561 股、及桃隆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980 張980,000 股為
擔保設定質權在案
。
詎聲請人之
上開借款餘額30,000,000元自101 年6 月23日
即未依約償付,另相對人亦未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
北市區營業處99年丁工區配電外線及配電零星管路工程」之
工程採購
承攬契約履行,致聲請人於101 年7 月19日按該項
工程屢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約定代償保證金額3,400,000 元
,雖已就存款680,000 元行使抵銷權,
惟仍欠2,720,000 元
及其利息、約金,另相對人與銀行團間協議之約定,亦因相
對人未履行,於101 年8 月3 日經銀行團決議即日中止而失
效,是依約相對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質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綜合受
信約定書、本票、屢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保證書內容變更
通知書、擔保物提供同意書、股票質權設定通知書、郵局
存
證信函、榮電股份有限公司與銀行團協議書、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忠孝分行函、催告函等件影本為證。經本院於101 年9
月12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表
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
迄未向本院陳
述意見,則聲請人之聲請,應認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