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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106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0653號 聲 請 人 申奇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裕德、王玉蘭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王裕德、王玉蘭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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