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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106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0688號 聲 請 人 翰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斯瑪特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業已解散,請查報該公司是否已向法院呈報清算   人,若否,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   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陳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   出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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