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0688號
聲 請 人 翰暄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柏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斯瑪特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業已解散,請查報該公司是否已向法院呈報
清算
人,若否,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
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陳明該公司
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
出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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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