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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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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135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353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鋼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劉利妹、魏茂祥、 魏勝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 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德鋼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劉利妹」或「詹益誌」?)。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劉利妹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系爭本票之發   票人係公司而非個人名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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