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353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德鋼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劉利妹、魏茂祥、
魏勝宏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
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德鋼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劉利妹」或「詹益誌」?)。
二、請釋明對相對人劉利妹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
系爭本票之發
票人係公司
而非個人名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