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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14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4463號 聲 請 人 赫普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柔 非訟代理人 杜家駒律師       蔡嘉恩律師       謝閔華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柏科萊科技有限公司、林大鈞間聲請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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