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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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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15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360號 聲 請 人 松瑞霖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依瑾 相 對 人 黃偉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六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六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六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附表: 101 年度司票字第15360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 │001 │100年12月28日 │50,000元 │101年2月15日 │0000000 │ ├──┼───────┼─────────┼─────────┼────┤ │002 │100年12月28日 │50,000元 │101年3月15日 │0000000 │ ├──┼───────┼─────────┼─────────┼────┤ │003 │100年12月28日 │50,000元 │101年4月15日 │0000000 │ ├──┼───────┼─────────┼─────────┼────┤ │004 │100年12月28日 │50,000元 │101年5月15日 │0000000 │ ├──┼───────┼─────────┼─────────┼────┤ │005 │100年12月28日 │50,000元 │101年6月15日 │0000000 │ ├──┼───────┼─────────┼─────────┼────┤ │006 │100年12月28日 │70,000元 │101年7月15日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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