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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155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573號 聲 請 人 全華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柱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斯瑪特生技有限公司、吳靜華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斯瑪特生技有限公司已解散,請向管轄法院查詢有無   聲請清算;如未聲請,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   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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