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573號
聲 請 人 全華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柱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斯瑪特生技有限公司、吳靜華間聲請發
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斯瑪特生技有限公司已解散,請向管轄法院查詢有無
聲請清算;如未聲請,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
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請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
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
正本、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