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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15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5655號 聲 請 人 金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盧品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盧品明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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