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472號
聲 請 人 振宜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玉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靖騰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五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五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
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靖騰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查其所提出之本票,票面記載受款人為「振宜貿易張嘉文
」。依票據法第124 條
準用票據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執票
人應以
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則背書如不連續,執票人即
不得主張票據權利。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5 紙,均無背
書之記載;聲請人公司自98年6 月16日最後變更登記日之
法
定代理人為李玉女,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單在卷
足
憑,亦與受款人「張嘉文」
無涉,
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之
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