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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3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256號 聲 請 人 大展廣告建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左惠夫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各紙本票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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