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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40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074號 聲 請 人 一龍一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賢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七條龍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冠傑間聲 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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