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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57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776號 聲 請 人 周國園即安瑞鋼材工程行 非訟代理人 郭麗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久工程有限公司、林奉石間聲請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受任人郭麗冰請於委任狀上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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