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356號
聲 請 人 哥德利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顧勝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獻忠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除票據號碼TH0000000本票外,共十四紙本票之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二、請釋明相對人姓名為吳獻忠或吳献忠?並提出相對人最新
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