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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6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356號 聲 請 人 哥德利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勝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吳獻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分別釋明除票據號碼TH0000000本票外,共十四紙本票之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二、請釋明相對人姓名為吳獻忠或吳献忠?並提出相對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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