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6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396號 聲 請 人 昱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林瑞裕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林大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發票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