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408號
聲 請 人 高島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瑛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何建龍、謝佩靜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何建龍、謝佩靜發
本票裁定,
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
補正請補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請補本票原本1 紙、
請釋明提示日,該裁定於101 年5 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