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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64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6408號 聲 請 人 高島運動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瑛美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何建龍、謝佩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何建龍、謝佩靜發本票裁定, 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 補正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請補本票原本1 紙、 請釋明提示日,該裁定於101 年5 月30日送達聲請人,逾期 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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